
某连锁餐饮企业(下称“A公司”)在全国拥有15家直营门店,年营收约1.2亿元。由于各门店均为独立纳税的分公司,利润汇总后按25%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同时,A公司大量采购生鲜食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进项抵扣严重不足,实际增值税税负高达9%。创始人每年以分红形式提取利润,缴纳20%个人所得税后,再投资扩店的资金压力巨大。公司曾考虑通过“私账收款”“虚增成本”等方式降低税负,被我所财税团队及时制止。
我所财税团队介入后,提出了一系列节税方案:第一,将15家直营门店从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,其中12家因年利润未超过300万元,可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(实际税负低至5%-10%),整体企业所得税从300余万元降至不足80万元;第二,单独设立一家生鲜采购中心,将其注册为农产品初加工企业,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,同时集中向农户采购并开具收购发票,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,使A公司整体增值税税负从9%降至3%;第三,调整创始人报酬结构,将部分分红转化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及年终奖,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中的较低档,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由20%降至12%左右。
全部方案均在税法框架内实施,每一笔抵扣均有真实采购合同、付款流水及合法票据支撑。最终,A公司年度综合税负从原来约560万元降至约210万元,节税幅度达62.5%。创始人感慨:“以前觉得税务筹划就是打擦边球,现在才知道,合法的节税空间远比想象的大。”
